遵循法治精神 回应热点案件的社会关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汪海燕
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升格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不仅因为孙小果涉嫌多起强奸、伤害等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更源于其被判死刑后通过二审、再审及多次减刑最终出狱,改名换姓后又涉嫌多次犯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研究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应当说,对孙案再度启动再审,既是对以前几次裁判的检验,也是对社会关切的案件本身及其相关问题的回应。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孙案影响重大,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案中,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于2007年9月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20年。从法律和逻辑上看,原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因上诉并未生效,原二审判决(死缓)虽已生效但后被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因此,孙案最终生效并被执行的是再审判决(20年)。因此,当前再次启动再审应针对原再审判决(20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是故,此次启动的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生效裁判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有关机关才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从有关公开发布的信息看,云南高院此次启动再审,可能与原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有关。应当说,这符合我国法律启动再审的相关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重新审理。案件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仅玷污了司法纯洁性,极大贬损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也很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孙案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当然应启动再审程序,以求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然,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审判机关同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质证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代法治社会注重司法程序的民主参与,普通民众监督司法,被视为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说,我国很多案件最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民众的有效参与功不可没。毫无疑问,孙案此次再审以及其它新罪的审判还要继续接受社会的监督。当然,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并不代表民意审判和定罪。司法审判活动与民意对一个案件的判断程序、方式甚至依据的材料等并不完全相同。孙案的最终处理,法院和审判人员还是应遵循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要求,以公正裁判回应社会关切,包括原审过程中有无徇私枉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何种问题等。唯有如此,孙案的二次再审才能重塑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此而言,孙案的二次再审具有超越个案的法治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