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新路
原标题:全省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新路
企业废水渗入地下,汞含量超国家标准8倍,被告人马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被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其停止污染环境行为,对所污染环境予以修复。
省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在贯彻污染担责原则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被告人自愿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对促进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突出生态的后期维护和补植,探索出一条环境资源审判的新路,以司法审判护佑绿水青山。
结合审判实践,探索制度创新,本溪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中尝试“复种复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在执行方式上探索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建立“责任人修复或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或“政府部门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执行回访+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方位立体治理路径,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就是积极探索确保被告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例证。根据法院判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留山上树木的被告人穆某某,不仅被处罚金23200元,而且要在一个植树周期内补种红松苗966株,并确保成活率与保存率,直至当地林业部门验收通过。
生态环境谁损害谁赔偿。本着“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司法理念,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建立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制度,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去年12月,旅顺口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根据法院判决,两名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环境赔偿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为自己偷盗海鸥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坚持最严格司法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力保障辽宁高质量发展和‘美丽辽宁’建设。”省法院有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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