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党校与南铁中院签约建立合作关系后, 李思华诉党校强拆索赔的案件便屡诉屡败
编者按: 江西省新余市委党校原教师李思华服刑期间住房被强拆,财物被掩埋,致使其出狱后“归鸟无巢”,深陷极度困境之中。在李思华向党校索赔诉讼期间,党校却与法院签约建立了院、校合作关系,使李思华的索赔诉讼屡诉屡败。在拿到了120多份败诉的裁判文书之后,在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一例外地驳回了31起诉讼之后,近期,江西高院又受理了李思华两个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李思华说:为了争取这两个铁板钉钉的一、二审错案能通过再审程序被依法纠错,他向江西高院的八位领导都写了信。他希望既有领导监督,又有媒体监督。我们希望江西高院能重视这两个案件的依法再审,还李思华公道,还法律尊严,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李思华的自述:
我2016年刑满出狱之前,我在江西省新余市委党校原校园内的住房被强拆,使我出狱后找不着家,深陷“归鸟无巣”的困境!不但强拆了住房,连房屋内所有家什财物也掩埋了,我的衣被等生活必需用品都靠亲友捐助。悲愤之余,我写了一首520句五言长诗《囚徒“归鸟无巣”之悲歌》,其头四句是“无罪蹲大牢,咬牙忍煎熬。总算出狱了,归鸟却无巣”!归鸟无巢,何其悲也!但更为悲催、更为凄惨、更令人难以置信的苦楚却还在后头!
出狱后,我带着读高中、迎高考的女儿居无定所。2016年5月25日上午,我搬进新余九中校园内出租屋才几天,房东即冒着倾盆大雨急匆匆赶来催促我搬家。我说我们签的不是一年的租约吗?怎么才几天就要冒雨驱赶我们呢?她说她也是没办法,校长说让我这种敏感人物住在他们校园内,可能会因为“维稳工作”不达标,影响全校员工上百万的年度绩效奖金,她请求我理解她的难处。我知道,这是我和她都不可抗力的现实,即使我起诉她租赁违约也无济于事。我的泪水像窗外玻璃上的雨水一样流淌。感恩人间有大爱,网友们看到我下面这条微博后纷纷声援和资助,帮助我度过了那一道难关。
我找党校要求强拆赔偿,党校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工作的综合保卫处处长王智强说:是开发商拆的,与党校无关。我向公安报案,说民事主体开发商强拆了我的住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公安不受理,说拆迁是政府行为,要我去找信访局。信访局说,我的住房是党校整体搬迁拆除的,党校是该搬迁项目中房屋征收的受委托实施单位,又把我踢回了党校。我被踢来踢去,找不着赔偿主体。记得在部队时,我们唱得最响亮的一首军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第四项注意就是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我住房被强拆,财物被掩埋,却报案不受理,起诉不立案,上访被抓被关被爆殴!那时虽然实行了“诉讼立案登记制”,但直至2017年底,新余的行政诉讼跨区域划入南铁法院管辖后,我才临时取得了起诉能受理的权利。但是,随着党校与法院合作关系的建立和推进,这一点点权利最终还是被剥夺了!
我在南铁法院最初起诉的(2018)赣7101行初173号和174号两个案件,强势的官方被告一坐上法庭,就指责我“滥诉”!好在当时的党校等相关政府部门,尚未与南铁法院建立什么“合作”关系。这么一个空档期,竟成了我诉讼的高光时刻——我旗开得胜,上述两案判决均认定我“因自己房屋被征收,根据自身生活需要”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滥用诉权,并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李思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从立不到案到能立案且能胜诉,我感觉这似乎是一个时代的跨越!但好景不长,随之而来的便是枉法裁判下的屡诉屡败,直至被裁定为“滥诉”,被全面封杀了我在南铁两级法院的诉讼!
法院的枉法裁判显而易见,且荒唐可恨。比如,我诉政府某文件所批复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诉讼所指向的,明明是被批复的那个“决定”而不是“批复”本身。楼赟法官却故意撇开“决定”,将诉讼标的强蛮认定为“批复”,进而以批复不可诉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二审裁定虽然指出了一审该认定的错误,却维持了一审裁定的错误结果,驳回了我的上诉。这实际上也剥夺了我对二审新认定的那个错误事实的上诉权,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再比如,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被告新余市政府举证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李思华’签名存在疑义,被告当庭无法肯定其真实性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查明了政府用伪造的多份申请表试图证明我滥诉,不但不予惩诫,却仍以“滥诉”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请!
在围绕着拆迁索赔诉讼我所拿到的120多份裁判文书中(包括南铁两级法院的、新余的、省高院的、北京的和三巡法庭的全部裁判),不堪入目的枉法裁判比比皆是。本文限于篇幅和曝光重点的原因,不能在此逐一列举。以后,我将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慢慢来盘点这些裁判文书及其相关联的行政文书,然后再将这些文书,并结合点评意见,整理汇编成书。做这项工作,虽然有些艰苦,但若做得好,既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相关法院以后编辑年鉴时添加一些可口的佐料,更能让那些无良的法官和无良的行政官员们网上留名、书上留名、史上留名、耻辱柱上留名!
本文中,我想重点先行披露的是(2024)赣行申590号和591号两案一、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的恶意篡改。鉴于此前我有31起拆迁诉讼在江西高院无一例外地被驳回,为预防对这两个铁板钉钉的一、二审错案申请再审后继续被枉法驳回,我曾分别致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副院长居国屏、柯军、喻德红、政治部主任盛茵、纪检监察组组长桂云黔、执行局局长黄建文和审委会专职委员邹宇平等八位领导以及该两案合议庭,并邮寄了大量铁证如山的证据附件。我向院领导写信,是希望领导监督,使铁板钉钉的一、二审错案能依法被纠正。我这样做,是否像党校与法院签约合作一样,也违反了“三个规定”,干预了司法活动呢?为了接受评判和审查,我特将这封信全文(包括证据附件清单)原封不动地公布如下——
(2024)赣行申590号和591号两案再审申请人李思华
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傅信平院长:您好【注:致八位院领导及两案合议庭的信内容相同】
我是(2024)赣行申590号和591号两案再审申请人李思华,我的身份证号是360502195705131313;我的手机号是13320001271.
自2019年以来,我仅仅因为被强拆索赔一项诉求,在贵院就已进行了31起行政诉讼。其中7起是二审案件,24起是申请再审案件。
鉴于此前的31起诉讼无一例外被驳回,为预防这两个铁板钉钉的错案提起再审申请后继续被枉法驳回,我认为有必要向您及贵院各位领导并两案合议庭各写一封信。请求两案合议庭将各自收到的这封信及其附件作为我再审申请的补充意见和补强证据,分别装入两案卷宗。我是法律门外汉,但法治信念坚定,并执着于用证据和事实说话。
一、有一大堆的书面铁证,足可证明(2024)赣行申590号案件(下称590号案)的一、二审裁定恶意篡改了案件事实。
590号案的一审裁定认定我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任何权利,连申请网签备案的资格也不具有,从而驳回了我追责住建局不依法履行行政登记职责的起诉。该认定与591号案的一、二审裁定关于征收部门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将案涉房屋安置给了我的认定互相撞翻了车。为了既绕过这种撞车的矛盾,又维持一审的裁定结果,驳回我的上诉,590号案二审裁定便不惜以违反证据规则为代价,既超出一审的举证、审理和认定范围,又未在二审法庭上对所谓新证据《会议纪要》及其所证明的职能划转这一基本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便突如其来地以政府的《会议纪要》已将案涉登记职能划转给了市自然资源局为由,认定我和经纪机构申请行政登记找错了门牌。既然市住建局不具有案涉登记职能,也就不存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就这样轻而易举地为市住建局开脱了责任。而实际上,《会议纪要》只说将“新余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产交易管理职责划入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并没说将案涉网签备案职责划入自然资源局。二审裁定却故意混淆概念,将“房产交易管理职责”与“网签备案职责”划上等号!
但以下多份证据证明:会议纪要这份全新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二审关于案涉登记职能归自然资源局而不归住建局这个全新的认定。
1.渝水区法院作出的(2021)赣0502民初7024号和7025号,新余市中院作出的(2022)赣05民终454号和45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证明:市住建局不但接受了我们的备案登记申请,而且多次回复我们可以办理手工备案;若按二审的认定,该登记职能划转给了自然资源局的话,市住建局岂不就越权侵犯了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职权吗?
2.余依复【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本案《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其内容尚未实际发生外化影响和外化效果,尚未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亦即尚不足以认定随着《会议纪要》的职能划转,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职责已经划入了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不属于新余市住建局!
3.赣府复字【2024】102号《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以下事实:
①根据中央“三定”规定,本《会议纪要》中“部门职能划转的最终结果应由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制发的‘三定’规定确定。”但是,新余市委是否制发了相关的“三定”规定?其相关部门职能划转的最终结果是如何确定的?二审裁定书中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②“本《会议纪要》涉及机构职能划转的内容,是依据……( 余编字[2019] 18号)等文件而作出的”。但在二审案卷中根本找不到该18号文件的踪影,该文件与案涉职能划转之间的关联性在哪里呢?
③“《会议纪要》在制发后仅在机关内部使用,并未对外发布,也未直接对外执行”,“并未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产生外化效果”;
④该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一:证明不予公开《会议纪要》,因其“制发后仅在机关内部使用,并未对外发布,也未直接对外执行”;
⑤该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三:《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和《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证明:案涉网签备案的行政职能属于住建局,而不属于自然资源局。表述清楚明白,毫无歧义!
⑥该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四:《江西政务服务网截图》证明:本《会议纪要》“不作为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新余市住房建设局对外履行行政职能的依据”。二审却将其当成了认定该事实的唯一依据!
4.余自然资依复(2024)第03号和第04号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市房产管理局机构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纪要》[ (2019)57号] 会议内容,原市房管局承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该管理职责不包括一手房网签备案。您提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属于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范围。一手房网签备案工作由新余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承担。”
5.余住建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
①根据该答复书提供的第一个网址链接查到的《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罗华任科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职责,其中即包括“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②根据该答复书提供的第二个网址链接查到的《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事项清单》中的第20项备案事项,明确表述为“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③虽其拒绝直接回答其职责中是否包括案涉网签备案,但其提供的网址链接查询结果以及自然资源局的两份答复书却代其作了回答。
6.2024年5月29日,出卖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新余市渝水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即渝水区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YSHT202405290010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案涉房屋由开发商作为一手房卖给了区城投公司,该合同的网签备案就是由新余市住建局而不是由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的;
7.2024年7月8日,1176000元房屋征收款《领条》。证明:“该房作为一手房,经市住建局网签备案后,已卖给了渝水区城投公司”;
590号案的二审法院毫无根据地认定“涉案房产不属于一手房”,其错有三:首先,上述《合同》和《领条》均证明案涉房屋是一手房;其次,若案涉房屋是二手房,那么,它的一手房产权证办了吗?办给了谁?第三,案涉房屋既未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又从未进行过初始登记,并非再次上市交易的房产,怎么就不属于一手房了呢?
二、有一大堆的书面铁证,足可证明(2024)赣行申591号案件(下称591号案)的一、二审裁定恶意篡改了案件事实。
591号案的一、二审裁定均认定:征收部门已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其理由为二:1.我接收了136503元款项;2.我同意了卖房变现。
但以下一系列证据足可证明:13万多元零星补偿款和部分售房款均是先予支付,并非最终结算,并未签订协议,并未安置补偿到位。
1.区政府的《答复函》、区拆迁办的《答复书》和党校的《承诺书》证明:在未签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搬移房屋内财物、未清点、未公证、未测量、未评估的情形下,党校就强拆了我的住房,掩埋了我房屋内的家什财物,是典型的非法强拆;
2.市审计局的《答复书》证明:近亿元(9373.16万元)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被挪用,造成我的住房被强拆多年得不到货币赔偿,我被迫接受13万多元零星补偿款和部分售房款来缓解生活和债务压力;
3.区政府202203108893号答复书证明:“为切实解决李思华家庭的实际困难”,城北办专门作出了一份渝城北文【2019】1号文件;
4.该1号文件明确表述了我是因为“儿子过年要定婚,又无法拿出礼金”,“在前妻和儿子的强烈要求下,被迫低头”才勉强接受了政府卖房变现、应急解困的变通措施(区政法委也盖了章签了字);
5.区政府202203105693号答复书证明:城北办是为了帮助我“尽快解决为儿子筹集订婚礼金的问题”,“暂且先行领取136503元部分补偿款,并不是最终结算”(该款比2016年党校告知我的还更少!)
6.区政府202203104237号答复书证明:最高法院专程来新余召开了协调会议之后,有关领导同意在未签协议的情形下先卖房变现;但市住建局要求城北办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后,仍然只同意为该卖房合同办理手工备案【注:后来,该手工备案被四份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定方式,并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使这次卖房归于失败】;
7.区政府202203102294号答复书证明:城北办在上述《情况说明》上表述的案涉房屋“属于李思华的原市委党校家属房拆迁安置房”这句话,是市住建局指定这么写的,城北办对此并没有相关依据。
8.区政府202203256638号答复书证明:城北办并没有案涉委托书和申请书原件,一、二审法院的定案依据均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9.区政法委郭副书记等政府人员协商草拟的《李思华拆迁房屋争议事项拟协商意见》和区拆迁办主任草拟的《李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我与区政法委原书记,以及城北办工作人员的微信或者短信联系,均可作为补强证据,佐证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书》有详述,不多赘述】;
10.(2021)赣0502民初7024号和7025号,(2022)赣05民终454号和455号四起民事判决均认定:因住建部门只同意用非法定的手工备案方式办理本案行政登记,导致案涉房屋买卖归于失败。(2022)赣7101行初578号行政裁定,认定我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任何权利和申请登记的资格,也就不具有追责住建部门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的诉讼资格。(2023)赣71行终708号二审裁定维持了该裁定结果。该六份裁判文书,均证明591号案一、二审裁定关于征收部门“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的认定是错误的,事实上并未将案涉房屋安置给我。《新余房产信息网截图》,也足可佐证案涉房屋一直被房管部门设置了销售和备案限制,一直掌控在政府手里,我一直无处置支配出售自主权。
上述10组证据足可证明征收部门并没有依法履行完安置补偿职责。但591号案的一、二审裁定既不采信这些记录在《庭审笔录》上的书面铁证,又不说明不采信的理由,完全自说自话地枉法裁判!
三、591号案的一、二审裁定,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程序上也严重违法。
1.一审法庭收掉我的法庭提问清单,二审法庭不断敲击法槌阻
止我的提问;我申请调查的十多项案件的基本事实,本可也本该调查得清清楚楚,却被两审法官恶意绕道而行,使法庭调查程序被空转!
2.二审庭审前,我依法递交了一份《传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传九位完全了解本案事实真相的政府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王晓燕表示“我们合议庭评议后会依法作出处理”,却并未作出任何处理!
3.二审庭审前,我一再申请王晓燕回避本案审理,并且,我还
向合议庭递交了一份《南铁中院转江西省高院:请求南铁中院回避审理申请书》。不但王晓燕坚拒回避,并且,王晓燕答应会移送省高院的回避申请书也未予移送。我申请回避的法定权利被剥夺得干干净净!
4.我提起本案上诉后,被党校王智强告知:是开发商强拆了我
的住房,叫我不要找党校!获悉这一犯罪线索后,根据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或者当事人提出举报时,应将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之规定,我便依法向本案合议庭提出举报,并请求将该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王晓燕却以“你可以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予以了拒绝,将其法定职责推脱得干干净净!
5.自从新余党校与南铁中院签约建立了院校合作关系后,我
诉党校非法强拆索赔案就被南铁两级法院拒收诉讼材料。我被迫滞留北京上访期间的一个寒冬,突然接到南铁法院的电话说:为了实体化解争讼,若我只诉补偿,不诉赔偿,即可立案并争取调解,尽快帮我拿到补偿款。当时,我急于要钱还债并供女儿读书,被迫提起了本案的补偿诉讼。但楼赟法官在说服了我同意调解,放弃追责非法强拆和掩埋财物责任人后,他却转身就驳回了我的补偿诉讼,认定征收部门依法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感觉被人设坑,遭人愚弄后,二审庭审前,我便依法向合议庭寄交了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补偿之诉变更为赔偿之诉。却被二审法官以“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为由,断然拒绝!但最高法(2017)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政府违法强拆,就必须全面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既然二审法院明知一审法院是以调解为由哄骗我提起了补偿诉讼,也明知非法强拆案件只适用赔偿诉讼而不适用补偿诉讼,那么,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就算“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也就应该是发回重审,责令一审法院向当事人依法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此确保当事人实现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是,二审法院却将错就错,以所谓“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剥夺了我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
四、支取1176000元征收款的《领条》,也足可佐证以下事实:
1. 2024年7月8日(提起本案再审申请后),城北办向我支付了1176000元房屋征收款。(2024)赣行申591号案件一、二审裁定认定征收部门(对我早已)履行完了安置补偿职责,(2024)赣行申590号案件一、二审裁定则认定我未取得案涉房屋任何权利。若按照该两项认定,该1176000元巨款政府该不该给,我能不能领呢?
2. 政府承诺将继续抓紧调解工作,尽早达成全面调解协议。证明即使支付了那1176000元后,征收部门仍未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3. 暂行支付13万多元补偿款与卖房变现,均是因为党校挪用了近亿元专项补偿款后,政府提出的应急解困的变通措施;并未最终结算,并未签订协议,并未补偿到位;
4. 四起民事判决解除了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后,该房的出售权仍在开发商手上,最终仍是由开发商而不是由我卖给了区城投公司;
最后,下载打印几份“李思华归鸟无巢”微信公众号文章附后供
您浏览参考,但愿能帮助您(你们)更多地了解我诉讼的决心和艰辛。
顺颂:审安!
再审申请人:(李思华签字摁印)
2024年8月21日
(2025)赣行申590号案件证据附件
1.(2021)赣0502民初7024号和7025号,(2022)赣05民终454号和45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详见案卷);
2.余依复【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赣府复字【2024】102号《行政复议答复书》;
4.102号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一:《会议纪要》;
5.102号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三:《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和《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可网上查询核实);
6.102号复议答复书(附件)证据四:《江西政务服务网截图》(可网上查询核实);
7.余自然资依复(2024)第03号和第04号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余住建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9.《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职责(可网上查询核实);
10.《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事项清单》中的第20项备案事项(可网上查询核实);
11.XYSHT202405290010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在新余市住建局办理了网签备案,可向该局调取该合同及备案登记手续);
12.1176000元房屋征收款《领条》。
(2024)赣行申591号案件证据附件
1.区政府的《答复函》、区拆迁办的《答复书》、党校的《承诺书》和市审计局的《答复书》,证明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强拆案件;
2.渝水区人民政府202203108893号、202203105693号、202203104237号、202203102294号和202203256638号五份答复书;
3.渝城北文【2019】1号文件;
4.城北办出具的《情况说明》;
5.《李思华拆迁房屋争议事项拟协商意见》和《李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6.发给周书记、彭主任、胡主任短信和微信;
7.(2021)赣0502民初7024号和7025号,(2022)赣05民终454号和45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详见案卷);
8.(2022)赣7101行初578号和(2023)赣71行终708号两份《行政裁定书》(详见案卷);
9.《新余房产信息网截图》;
10.1176000元房屋征收款《领条》;
11.《(2023)赣71行终693号案上诉人法庭提问》;
12.《传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13.《李思华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2023)赣71行终693号案件诉讼材料清单》;
14.下载的“李思华归鸟无巢”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供浏览参考)。
上述26组数十份证据附件都是书面证据,都邮寄给了八位院领导和两案合议庭,都有原件可供备查,这就是我向江西高院领导写信并敢于公开的底气。若新余党校与南铁中院也有自己的底气,认定你们的签约合作不是私下勾兑,不是干预司法活动,不是针对我的索赔诉讼而进行的技术运作和权力运作,就请你们晒一晒你们的合作清单:
1.参加签约授牌仪式的司法局长、行政复议中心主任等政府部门人员与你们的院、校合作有何关联?
2.党校参加签约授牌仪式的人员,为什么是负责拆迁工作的保卫处长王智强、行政人员黄松等人,而不是教学科研人员?
3.你们开展了什么课题的调研?撰写了哪些讲章或者论文?
4.开支的经费是否确实用在了教学科研等合作课题上?
5.既然你们认为:“通过签约,南铁中院成为(了)新余市委党校‘依法行政现场教学基地’,新余市委党校也成为(了)南铁中院‘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那么,我住房被捣毁、财物被掩埋的惨状;我屡诉屡败的诉讼悲剧,是否就不该发生在这两块“法治”合作的基地上?
6.我的住房若是被党校强拆的,党校该不该赔?若是被民事主体开发商强拆的,开发商是否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为什么屡诉屡败的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这难道不是发生在这两块合作基地上最真真切切的法治课题吗?对如此真实珍贵的法治课题,你们合作科研了吗?出了科研成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