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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江苏

2016-05-30 阅读

  法制网常熟5月26日讯 (通讯员 钱新才)为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用足用好刑事司法资源,节约刑事诉讼成本,在严格保障刑事诉讼质量、充分保障被告人法定权益的基础上,常熟法院于近日制定《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细则》,这也是该院进行的“改革与效率年”主题活动的一项举措。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审理期限,快速审理。根据《细则》,适用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细则》要求,只有在同时具备“案情简单、罪名单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一致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的;适用法律无争议”五个条件时,适用快速审理。并分别对“优先适用快速审理”的4种情况和“一般不适用快速审理”的7种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为确保快速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衔接顺畅,《细则》对立案审查环节的初步审查、送达环节的书面告知、被害人意见的征求、多个案件相对集中开庭、庭审适当简化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通过有效衔接,加快案件办理进程。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细则》强调,适合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判决宣告之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得因快速审理而剥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对事实进行辩解等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用快速审理情形的,应按照正常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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