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泄露个人信息致存款被盗刷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央广网海口4月14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2016年4月18日,黎女士向交行海南省分行申请办理太平洋借记卡,并申明:本人已收到贵银行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协议手册》,并已全部阅读且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申请书载明的所有事项。黎女士签字确认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并办理短信密码签约,开通银信通及签字确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转账限额,其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各20万元,自助银行5万元。交行海南省分行批准了黎女士的办卡申请,并开通了账号为借记卡给黎女士使用。黎女士当日柜面汇款入账300000元。4月20日,黎女士于14:41分在其手机QQ上为收到网名为jjjj的用户发送的一个名称为“交通1.apk”的程序,其点击了网址链接,并按照该网站的提示进行了相关操作。黎女士账号于4月20日14时53分06秒至17时53分20秒,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分10笔转至范某等10人账户,转账金额共计为399890元,并产生60元跨行手续费,交易后余额为50元。期间,黎女士亲戚向尾号为2935的向黎女士的账号同跨转入2笔50000元共计100000元。当晚20时许,黎女士查看手机时发现卡里的钱仅剩余50元,卡里的钱已被转空,随即联系交行海南省分行客户经理,并立马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该局于4月21日决定对黎女士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因黎女士、交行海南省分行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黎女士遂于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黎女士在海口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中自述,4月18日上午,黎女士在交行海南省分行开户回家后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交通银行的,对方问黎女士是否要办理信用卡,黎女士答应办理,对方说过后再联系。4月20日14时许,黎女士再一次接到这个电话问黎女士是否要办理信用卡,黎女士应允。对方说一会上海交通银行总行的人会给黎女士打电话。不久黎女士接到一个电话,知道黎女士要办理信用卡后,问黎女士是否有QQ,黎女士说有,于是对方添加了黎女士的QQ号后,就发一个链接给黎女士,然后黎女士点击后下载该链接,因登录页面需要填写银行卡号及登录密码,于是黎女士按要求填写银行卡号及登录密码点击登录,黎女士登录该链接后填写了姓名等个人信息,然后点击提交,最后显示提交成功。之后黎女士发现被骗后拨打对方的二个电话都关机了,然后对方发的链接也用不了了。
庭审中,交行海南省分行回复询问称,如果黎女士只泄露了银行卡号及登录密码,不泄露交易密码,是不可能转账成功、提取得了款项的。又查,交行海南省分行向法庭提交短信密码发送记录,证明通过交通银行总行数据中心提取,短信密码均已发送至黎女士签约手机号码。一审法院认为,黎女士在交行海南省分行办理借记卡开卡签约业务,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事实系黎女士点击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的链接,致使泄露银行卡卡号、密码信息,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犯罪手段,是在掌握了黎女士的银行卡卡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后窃取了黎女士的银行存款。因上述密码是由黎女士本人设立,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故在黎女士缺乏证据证明交行海南省分行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从而导致其本人交易密码泄露的情形下,可以推定泄密是黎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安全防护义务所致,故黎女士作为持卡人,对来历不明的可疑链接进行点击下载,致使其重要信息泄露,其未尽到防范和审慎保管银行卡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因其过错行为致使卡内资金被盗刷,据此,其本人应对所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时,交行海南省分行已通过短信向黎女士的签约手机发送了短信密码,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在该过程中,交行海南省分行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其不应对黎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黎女士主张交行海南省分行承担黎女士存款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黎女士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黎女士与交行海南省分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交行海南省分行在黎女士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和风险防范须知提示义务并无不当。事发当时,交通银行系统通过短信向黎女士的签约手机发送了手机动态密码和余额变动提醒,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故黎女士称其手机在被盗取的过程中,没有收到交通银行短信密码,与事实不符。交行海南省分行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黎女士作为存款人负有妥善地保管好个人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信息,防止泄露或者被他人盗取的义务。根据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询问笔录,黎女士点开了第三人提供的链接并下载,在登录界面中填写新开的交通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在登录链接后填写了姓名、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故一审法院认定黎女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其重要信息泄露,应对所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交行海南省分行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不应对黎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