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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违规收监管函 未按规定预告盈亏情况

2020-03-19 阅读

  中国网财经3月18日讯 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龙集团”证券代码:300063)的监管函。深交所指出,天龙集团2017年度和2018年度连续亏损,但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2019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3条: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5号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连续亏损,但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2019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你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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