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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

2016-06-02 阅读

京科发[2015]33号

各相关单位:

  2014-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增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目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已完成两年试行,在试行期内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继续执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北京地区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三、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且申请时未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以上条件、但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与申请、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面上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郑文杰;联系电话:6617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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