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5〕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0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9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一)市本级和翠屏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经认定的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可以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二)除翠屏区外的其他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经认定的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认定原则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范围主要指办学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高(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校)、技工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培训机构;注册地和生产地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不低于50%的经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的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的规章制度、固定的教学和实训场所、相应工种教学设施设备、相应专业(资格)的师资队伍、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教材(教学资料)、设置专业应具备一定的培训规模。
四、认定流程与监督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评估认定等形式开展认定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过程、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管理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适时开展明查暗访,采取查阅资料、开班检查、不定期抽查、电话访谈、走访培训对象和用人单位等形式,对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相应专业已达不到定点培训专业设置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撤销或调整建议,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严肃处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未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范围的培训机构,不得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申报培训补贴。
(二)经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期一般为3周年。管理期限内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认定机关及时处理或取消定点资格。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及时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
(四)高技能人才定点机构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参照此《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2〕113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