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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犯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龙法大讲堂”开课解析

2020-04-13 阅读

涉疫情犯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龙法大讲堂”开课解析


4月10日上午,龙岗法院“龙法大讲堂”上线第六讲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4月10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4月10日上午,龙岗法院“龙法大讲堂”上线第六讲,再次以直播方式,就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问题向观众进行详细解读。

本次直播活动由龙岗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健主持,由该院刑庭法官陈翔主讲。冯健表示,目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依法抗疫仍是当前大事。可就在全国人民团结一心防控疫情的同时,有的人却隐瞒病史、抗拒防控,有的人暴力伤医、财迷心窍、制假售假,作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龙法大讲堂”第六讲着重对“两高两部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涉疫情犯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龙法大讲堂”开课解析

陈翔法官主讲。

陈翔首先举了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从山东老家坐火车到武汉打工,1月9日再坐火车返回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三天后被诊断为肺炎,收治于呼吸内科普通病房,但他始终隐瞒到过武汉的事实,直到1月25日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武汉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坚持否认,随即被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其不仅不配合治疗还要求出院,1月26日被确诊新冠肺炎,导致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田某3月1日被山东省成武县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陈翔法官分析,已经出现症状的患者,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不服从防疫管理规定,造成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上述案例中,田某始终隐瞒到过武汉的事实,但他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后并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不适用“两高两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相关规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的防疫用品的,会构成什么犯罪?陈翔指出,这类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结合案例详细讲解了各罪名的适用问题,同时提醒民众应通过药店或者正规商店购买防护物资,避免盲目跟风抢购,也不要点击不明链接、扫描不明二维码购买。

此外,陈翔还讲到另一类与防疫用品紧密关联的犯罪,即诈骗犯罪。截至目前,龙岗法院所受理的5宗涉疫情刑事案件,都是借出售防护用品之名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

针对在疫情防控时期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相关工作的行为,陈翔指出,视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或非法拘禁罪,比如暴力伤医行为就涉及后面四种罪名。陈翔表示,医护人员冲锋在疫情防控最前线,切实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是司法、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讲座结束后,龙岗法院副院长冯健表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要想获得抗疫的彻底胜利,必须依靠每一个人的遵纪守法与自觉配合。依法防控,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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